去年10月25日,依法对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,
石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余某驾驶机动车在G5京昆高速雅西段上长距离逆向行驶,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,从汉源往石棉方向行驶。喊话器喊话等方式两次警告余某停车 ,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选定拦截地点等措施,鉴于余某归案后,余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G5京昆高速2036公里汉源南收费站取卡进站后,余某因在G5京昆高速雅西段驾驶机动车逆行,
因余某在交通警察指令其停车后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