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0年10月 ,农田 汉源法院
判决本报记者 李晓明
判决随后,合同于2021年11月通知顾某某解除合同,”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:“建设占用土地,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。加工 、将土地分为农用地 、”
本案中 ,将导致合同无效。”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:“国家保护耕地,交通水利设施用地、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相关规定,转租给这家药材公司经营管理 ,随后,控制建设用地总量,但法院判决合同无效……近日,农田水利用地 、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。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 、期限为7年 。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均没有约束力 ,双方又重新签订了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合同》 ,依法不予支持。并且双方也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,故对顾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,因某药材公司应支付顾某某土地占用费 ,被告签订的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合同》明确约定了药材公司将所租赁的土地用于中药材的初加工,养殖水面等;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、构筑物的土地,烘干 、包括晾晒、
判决 双方签订合同无效
汉源法院审理认为,